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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24-02-13 16:59

引 言:

发生了工伤怎么办?工伤认定流程多、很麻烦?律师教您5步搞定!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流程

第一步: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

发生工伤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

特别是工伤中的交通事故类型,注意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并且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联系电话。此外,务必保留就医等相关开支的票据。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律师提醒】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有三个法定的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

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醒】:

要特别留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很多工伤职工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追悔莫及。

第四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工收到《工伤认定书》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服从初次鉴定,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切记,不是提起诉讼。因为这属于技术鉴定而非行政认定,只能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律师建议】:受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书,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上述规定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受伤劳动者可根据该规定自行收集。

第五步:申请先行支付

(一)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第二部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

1、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注意甄别职工的医疗费是否与本次工伤相关,是否治疗了与本次无关的原有疾病。如果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单位垫付医疗费的,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凭票报账。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注意】:工伤待遇里没有提及营养费。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注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中,也能体现是否需要护理。标准一般按交损的计算。

【特别注意】!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住院期间,一种是医嘱需要特别护理的。

2、计算标准: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并无统一做法,一般是参照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注意】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六)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注意】!

1、工伤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四川省的规定是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八)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特别注意】: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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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常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同样每年都会有变化。

(1)计发对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计算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相比上年度的元,增加了295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计发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计发期限:这项待遇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再发放。

(3)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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