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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车辆怎么查,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逃逸

2021-07-02 08:0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事故发生经过: 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林某,事后,《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同向由张某驾驶的无号码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吴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吴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因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之规定。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张某的交通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张某的交通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附: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林某,摩托车已买交强险,林某借车给吴某;案发当时,车上还坐着吕某,肇事逃逸过程当中,吕某遮盖车牌号码。)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检验意见:推断张某为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不合格 《痕迹检验意见书》: 检验意见:送检摩托车右侧与电动车左侧之间有对应的碰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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