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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2015-04-28 22:34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的发布了一条《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首先最担忧的则是从事网络新闻为主业的公司,这一条规则从理论上打破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不经授权、免费转载的美好时代已经过去,但这一通知真的会颠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吗?它究竟规定了什么?会对中国网媒产业带来哪些影响?最重要的是会带来什么后果?

首先,并非所有转载都要付费

通知第一条规定: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被认为是转载就要收费的根据,但第七条有如此描述: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这一条对传统媒体和网媒有一个限定,就是授权方式双方可以协调,这就给予免费转载的可能性的空间。而且《通知》第四条的条文,“单纯事实消息”是可以转载的,也就是说付费所限定的新闻范围是传统媒体带有创作性质的内容,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类是不限定的。

其次,传统媒体话语权得到强化

虽然《通知》中给予了传统媒体自由授权的权力,但同时对版权转载价值的伸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因为传统媒体终于可以挺直腰杆说不。当然在之前的网络上,传统媒体同样有权力禁止其他网媒的转载,只不过这一次有了《通知》的下发,这种话语权得到了强化。

最后,《通知》并未限制传统媒体间相互转载的权力

《通知》的第二条: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可见这次的版权《通知》针对的是网媒,而不是传统媒体相互间的转载。

《通知》的出台会对中国网媒,或者说媒体生态产生哪些影响?

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进都是有影响的,对网络转载磨刀霍霍的《通知》必定对中国网媒甚至可以说中国媒体生态产生影响。

第一,为优质内容垄断提供了可能性

首先,网络转载付费的版权进步,首先是为优质内容的垄断提供了可能性,比如美国默多克对谷歌的屏蔽,就是建立在这个版权保护制度之上的一次反击。我们知道在默多克对谷歌屏蔽的时间里,2009年11月,微软开始与新闻集团进行商谈,为了扶持必应(bing),微软向新闻集团尝试付费。这一幕会不会发生在中国?至少理论上已经存在这个可能性。

第二,对中国媒体内容传播灵活性产生限制

我们再来看看《通知》第三条: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这一条比较特殊,这不是钱可以搞定的事情,而且从这一条中,也未说明如果网媒经过付费或者其他条件获得传统媒体授权,能否修改转载后的内容?传统媒体有没有这个授权网媒修改的权力?不得而知,至少这对于大部分灵活度很高的网媒是一种限制,也对中国媒体内容的灵活性产生了限制。

第三,小新闻网站迎来灭顶之灾

大的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流量置换、少量的金钱补贴或其他利益措施,和传统媒体达成少收费或免费的转载合作。但对于少流量、缺资金的小新闻网站来说,这一举动无疑是灭顶之灾,如今的小新闻网站依靠着在其他大网络新闻平台或报纸上拷贝新闻来补充内容,缺乏和传统媒体谈判筹码的它们,是这个《通知》下最容易灰飞烟灭的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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