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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警察从家里带走,之后如实供述,能否构成自首?有何法律依据?

2020-12-08 05:20

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构成要件,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检查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或察觉的案件和犯罪行为,

三,在逃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犯案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按照犯案地公安机关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机关报道的,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或者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均认定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里或藏匿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会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也同样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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