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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债务,效力如何认定?

2024-01-14 18:11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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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2023】42

如今,刷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支付的重要方式。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恋人使用,结果常常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那么,如果双方就借用信用卡消费的金额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还款责任最终由谁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军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马某与陶某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马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给陶某使用。2019年10月,二人分手,陶某未及时归还信用卡,并一直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21年1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出借人马某,借款人陶某。借款人从2019年10月1日起使用出借人名下某银行信用卡消费,至2021年1月20日共计从出借人信用卡中借款9万元。借款人承诺从2021年2月10日开始偿还借款,分为12个月偿还完毕,每月10号还本金7500元,另支付剩余未还借款总额的1.2%作为还款利息,于每月本金还款日一起支付。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于落款处签字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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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陶某未按时还款,马某将其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陶某向马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约定利息。

陶某辩称,签订借款协议是受马某胁迫,2019年10月之后马某的该信用卡已无额度,自己念及旧情,还帮他还了5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与陶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陶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对2021年1月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陶某虽主张《借款协议》系其受马某胁迫所签,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马某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账单等证据,以及法院庭审调查事实,马某认可上述借款系信用卡套现产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某、陶某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虽然马某、陶某套现信用卡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两份《借款协议》中涉及的借款金额共计9万元、利息偿还以及还款约定等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陶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陶某向马某共计还款5000元,马某称该款项系陶某偿还的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马某出借信用卡存在过错,故对马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该5000元应被认定为陶某对本金的返还,故陶某还应向马某返还8.5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向马某返还8.5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其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由此签订的借贷协议亦属无效,但该协议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如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透支款的证据,一方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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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违反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该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形成不良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损害持卡人个人信用,影响其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持卡人仍是信用卡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借卡人的还款责任,诉至法院后,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仅支持本金而往往不支持利息;更严重的是,如果借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法官提醒:信用卡持卡人应依法合规使用、妥善合理保管信用卡,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甚至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撰 稿丨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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