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百科手机端

刚刚!市值145亿元晋股被通报批评!上交所对山西焦化时任董事长李峰、时任总经理杜建宏、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军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022-12-23 14:05

2021年1至12月份,山西焦化的营业收入构成为:焦化占比99.63%。

10月24日晚间,山西焦化公布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实现营业收入93.99亿元,同比增长14.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7.06亿元,同比增长46.6%。

对于前三季度业绩增长,山西焦化在此前的业绩预告中曾透露,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方面的投资收入,山西焦化确认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的投资收益同比增加,对预告期业绩预增有较大影响。

对于公司年末的表现,易煤研究院研究员杨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计年末成品钢材仍将受到地产行业开工基数的影响。此外,在原料端,焦煤国内供给刚性价格坚挺,将压缩焦化厂利润空间”。

山西焦化的董事长是李峰,男,55岁,学历背景为硕士;总经理是杜建宏,男,53岁,学历背景为本科。

截至发稿,山西焦化市值为145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9号

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 峰,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杜建宏,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军,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7月14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前期季度报告中,对于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予以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3,314.5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63%、1.28%、57.04%、57.59%;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9,440.4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94%、1.65%、30.10%、30.23%;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8,168.4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66%、4.37%、51.84%、51.9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准确确认投资收益,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杜建宏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规的情形。公司的参股公司近年季度数据波动较大,带来业绩的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公司不参与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对业务具体发生情况及持续性存在一定判断障碍。二是发现财务信息差错后,积极分析季度报告调整的错误原因。鉴于未影响半年度及年度合并报表,请求减轻处分。后续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工作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求对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充分、谨慎判断相关金额的确认,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相关报表的调整不具有充分的财务依据,造成连续3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均披露不准确,且更正幅度较大。不存在主观故意、参股公司造成业绩大幅波动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已就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占比、涉及定期报告期数等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峰、时任总经理杜建宏、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2022年7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李峰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李峰、杜建宏、王晓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上述三人于2022年8月24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山西焦化目前班子如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号)、《关于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一)《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李峰、杜建宏、王晓军:

2022年7月14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李峰、杜建宏、王晓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三人于2022年8月24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来源:世界晋商网综合整理

晋商百科由以下单位特约刊登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