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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是如何成为“国际章”的?

2020-12-0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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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演戏很厉害,这是公认的。但在这厉害的背后却也有无数人对她的蔑视与诋毁,这个性格倔强目光锐利的女演员,从出道开始,就是在一片争议声中前进。但无论如何,她的名誉和肖像是不容侵犯的。近些年,章子怡维权力度加大,不断维护自己形象,小编给大家介绍个案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章子怡与被告嘉兴法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法瑞新能源公司道歉并赔偿。

章子怡在被告官方网站、专卖店及营销活动中,发现其在未取得章子怡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官网(fairui.com) 首页使用章子怡肖像一张;"法瑞人报"瑞开年有喜!公司斥巨资特邀国际巨星—章子怡为法瑞形象大使!被告在山东济宁、河北安平、河北霸州、山西侯马、浙江温州的专卖店中均使用了章子怡的肖像;网页中"加盟保障计划"中称,……统一的广告宣传、装修免费设计等;被告在河南卫视、江苏溧阳、福建石狮、等地的营销活动中均使用了章子怡的肖像及在乌鲁木齐营销活动中"签下了42单之多"。

章子怡及代理律师诉求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首页向章子怡公开赔礼道歉,刊登时间至少15天,致歉内容须经章子怡或法院认可后方能发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专营店的产品宣传品、包装上停止使用章子怡的肖像;判令被告向章子怡支付经济损失费500万元及维权支出公证费5144元。

法官评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章子怡系其产品代言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章子怡授权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及公司、产品宣传中使用章子怡的肖像,故被告未经章子怡许可,擅自使用章子怡的肖像用于其公司及产品宣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章子怡肖像权,现章子怡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章子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考虑演员通过有偿授权他人使用肖像为其收入来源之一,被告侵犯章子怡肖像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因章子怡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导致必然发生的损失金额,故本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酌情确定该部分损失为20万元。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嘉兴法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首页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章子怡章子怡赔礼道歉,该公告需连续刊登十五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自本判决生效即日起,被告嘉兴法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品及包装上使用章子怡章子怡的肖像。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嘉兴法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章子怡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费5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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