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何某是朋友关系,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向林某借款数万元。后何某因病去世,其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其遗产。林某讨债无门,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何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广东新会法院审结了这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林某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且何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因此,林某申请指定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文/记者: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