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导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101贝考导游证考试。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作虚 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罚。
2、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处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旅馆未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7、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 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1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 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①没有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督促学习提高;
②不佩戴导游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④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⑤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按规定扣分;
⑥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⑦对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没有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导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101贝考导游证考试。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