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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新会法院“开良方”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抓手。近年来,新会区人民法院(下称“新会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分析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业、领域的风险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不仅帮助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更推动营商环境治理多元化,切实打通优化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一起“政银保”项目运行中引发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发现,各方在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存在追偿主体不明确、追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遂向“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理顺三方权责关系,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

撰文:黄绍侦 潘晓晨 楼慧琴

政策执行存在漏洞:银行和保险公司重复追偿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启动于2014年,至今已成为支持该市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工具。据悉,该项目主要运行模式为:企业提出纳入“政银保”融资项目申请,审核通过后,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共同签订《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合作三方协议》,由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协议三方按照比例分担贷款违约风险,银行获得“政银保”办公室、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应该扣减赔付金额追偿权益。

在银行诉电镀公司、黄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电镀公司申请“政银保”融资项目,从2018年2月开始未按合同清偿贷款及利息,当时尚欠303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于是银行诉至新会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310万余元等。

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银行未向新会法院披露保险公司已向银行赔付166万余元的事实,未将其获得赔付款项予以剔除,而以合同全部本息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至另案保险公司向电镀公司、黄某、张某、第三人银行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权诉讼,新会法院在审理中才发现,保险公司的相关追偿权利已经由银行在前案中代为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与银行的主张重复,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

“政银保”融资项目各方在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存在追偿主体不明确、重复追偿等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有违“政银保”融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更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风险。

司法建议“落地有声”:对症下药理顺三方追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会法院与“政银保”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进一步理顺“政银保”融资项目各方追偿权,平等保护各方权益,推动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诉讼风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化解。

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新会法院向“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追偿行为以及理顺协议内部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对策建议。

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上述银行、保险公司对上述案件中追偿行为进行剖析,及时总结经验,并结合法院司法建议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对策建议。

为推进追偿行为的规范化,该主管部门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借款企业出现不良贷款和担保/保险公司进行保证保险赔付后,合作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在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各自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追偿工作”。

同时,《三方协议》也约定,“银行负责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偿借款企业所欠的本金与利息(含‘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但不含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对银行的追偿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