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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也能守孝三年吗?元代的丁忧制度挺“人性化”的

元代,是中国封建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在蒙古族和汉族二元政治的制度之下,使得元代的很多制度都与其他的封建王朝有了许多的不同,体现了一种民族特色。那么,元代的丁忧制度,也是与其他朝代有着明显的不同的一种制度。而且元代的丁忧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和一定的扩大。下面,我们就将从元代丁忧制度的主要发展特色和执行情况开始论起,来讨论讨论元代丁忧制度的主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 元代丁忧制度的主要特点

丁忧制度,指的是在古代官僚政治体系当中,要求官员在父母去世之后,必须去官守孝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所官方制定的一种法定制度。因为元代,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现象,因此对于汉族主要奉行的丁忧制度,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重新定义和发展。

(一) 丁忧对象:扩大之后的限制

首先,元代的丁忧对象的主要变化,分为两个层面,具体来说,可以从扩大和限制两方面来说。

丁忧对象的扩大是必然的,因为元代除了汉族官员之外,也包括一些少数民族的官员。在元代延续了汉族传统的丁忧制度之后,一些少数民族官员作为重要官员代表,也被列为了当时的丁忧对象之内,如此一来,丁忧对象的范围就得到了一定的扩大。

当时都有法律文件《元典章》明确规定:“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钜此例。”

丁忧对象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蒙古、色目等少数民族官员的丁忧这一方面,这也是当时元代制度的主要体现。而另一方面来说,在扩大之后,也出现了限制。当时的制度规定,对于一些违反了规定的官员,或者是说犯了事的官员来说,是不准许丁忧的。

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当时的朝廷规范丁忧制度的一种体现。对于一些违法官员的处理,限制他们的丁忧,也是有着一定的考虑的。比如说,当时的官员如果侵用了官钱,就不允许丁忧,因为在丁忧期间,如果对违反规定的官员还发放俸禄的话,那就谈不上什么处罚了。

(二) 请假制度:程序趋于严格

当时的丁忧的主要请假制度,其实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一个是当时的现任官员,一个是当时的未任官员。

现任官员的丁忧请假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更为正式一些。当时的现任官员,如果需要请假丁忧,需要呈交一份“曹状”,来请假,同时要经过上级批准和验证之后,才算完成了这个请假程序。

史料记载当时的现任官员请假程序如下:“诸吏员差除事故,其元管簿籍文卷,须与应代之人一一交点无差,连署呈报本属官司照验。后有失落,止著见管之人追寻。”

而未任官员的丁忧请假程序,则是比较复杂且繁琐的了。因为当时的未任官员,是否真正的属于丁忧情况,是官府无从得知的。但也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没有监察措施。当时的法律文件规定未任官员在父母丧事处理之时,需要报告所在机构,然后由当地的政府机构逐级上报,直到最后的监察御史等一些监察部门进行上门监察。经过等等一系列程序之后,这种丁忧请假程序,才算完成。

(三) 惩罚措施:违反丁忧制度的后果

在儒家正统“孝”为先的思想影响下,元代统治者对于不丁忧父母的官员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当然针对的主要是汉族官员。当时的汉族官员,如果到了父母丁忧的期间,不履行守丧义务的话,是被做降职处理和惩处的。在元代历史上,这种情况,都是很常见的。很多官员,为了追求仕途,不忍心三年期间从官场上脱离,所以很多人想违反丁忧制度,而是坚持在官场上。

面对这种情况,当时的政府部门也规定:“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如此看来,在元代,官员不履行丁忧义务,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惩罚措施的。各种降职、杖责等处分都颇为严格。

(四) 请假期限:有着一定的限制

这属于,元代的官员丁忧制度的另一个主要特色,那就是有着一定的请假期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当时的丁忧制度的主要请假期限,都是“三年”为主。当然,主要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请假去守丧的官员,这种官员假期较短,一般以一个月以内的假期期限为主。当时元代的法律规定,祖父母丧亡给假期限制一个月,父母丧亡给假期限制二十日。为何此种丁忧期限这么短?因为这种官员是请假去进行服丧的,在这种情况下,官府不可能让职位空缺这么久。

另一种主要情况就是,解官去服丧的官员。这种官员的丁忧,一般主要是以三年期限为主。但主要的期限还不一定,因为当时分为大祥和小祥两种情况。大祥一般就是三十个月加上两个月的礼制,共计三十二个月。而小祥则是二十五个月加上两个月的礼制,那就是二十七个月。总之,都在三年期限内。

(五) 丁忧待遇:有着一定的官员“留俸”

为了鼓励当时的官员去履行丁忧义务,元代的官员在丁忧期间,还是有着一定的“留俸”和“贴补”等两种主要的待遇的。“留俸”指的是为丁忧期间的官员,留取在当时丁忧期间的俸禄的待遇措施。

当时的《元典章》也有规定:“职官奔丧迁葬人子大故,今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期限内俸钞仍给。以厚风俗。”

这样就体现了当时官员在丁忧期间内所受到的主要优待。以上的“留俸”是针对解官回家的官员的待遇,但“贴补”主要针对的就是当时因丁忧原因请假,但是官员自身考核期还未满的一种官员来说的一种措施。这种“贴补”不是贴补银钱,而是说在丁忧期限满期之后,对官员的考核期仍需补上的一种政策,是“贴补月日”。

二、 元代丁忧制度的主要历史意义

作为一种对象容纳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一种主要官员政策,丁忧制度,对于元代的民族大融合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

(一) 体现了民族融合与民族和谐的主要特点

最重要的历史作用,就是促进了当时元代的各民族大融合与民族和谐。元代的这种丁忧制度,不分少数民族和汉族,一视同仁,就促进了当时的民族融合。

正是因为元代的丁忧制度,针对的对象包含少数民族和汉族,这就减少了当时的一些民族之间的矛盾,促进了民族融合的进程和发展。当然,在元代后期,因为丁忧制度开始区分对象,所以造成了严重的民族的矛盾,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民族隔离后果,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一种局面。从这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当时的丁忧政策的一视同仁,反而是促进民族大融合的最好的措施。

(二) 解决了民族法制和民族习惯的关系问题

当时的元代作为一个外来民族统治的国家,对丁忧这种汉族的丧葬风俗,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充分说明了当时的元代政府对于一种民族习惯的宽容政策,对处理好民族法制和民族习惯的关系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习惯是每个民族的内部的核心内涵,是深深植根于整个民族成员的内心深处的主要准则。因此,民族法制的规定和制定,必须要以尊重每个民族的民族习惯为主要原则。而元代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正是尊重汉族的民族习惯的一种体现。丁忧制度不仅仅在元代得以延续下来,并且对象还有了一定的扩大,并且将其运用到了少数民族身上,促进了当时的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处理。

这也是元代民族法制与民族习惯的适应的主要措施。元代的丁忧制度对少数民族比较宽容,愿意丁忧的可以请假,不愿意的也不会强制。这就用一种比较和谐的民族法制,尊重了不同民族的民族习惯。

三、总结

元代的丁忧制度,比起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其他封建王朝来说,是有着一定的民族特色和发展特色的。这主要体现在,当时的丁忧对象由汉族扩大到了少数民族;丁忧请假制度也有了一定的规定;甚至对汉族官员的丁忧义务都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以及延续了对官员丁忧期间对一定的待遇措施这几个方面。同时,这些民族特色,这些主要措施被运用到丁忧制度当中,又促进了当时的民族大融合,正确处理了民族法制和民族习惯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元史·文宗纪》

2.《元典章·刑部三·丁忧》

3.《元史·志五十·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