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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是见义勇为的”,没有地方隐藏家暴

“制止家暴算见义勇为”,让家暴无处藏身

黎青 作

□丁家发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明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12月25日《法治日报》)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多以来,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然而,据全国妇联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家暴频发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在“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束缚下,很多受害人不愿意主动寻求社会帮助或报案求助,也不“习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家暴行为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当家暴发生时,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等,即便知道内情,也不愿意出面予以制止、举报或报案。在他们看来,家暴属于别人的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担心制止家暴会将自己卷入其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于是,他们对身边的家暴违法行为,常常视而不见,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家暴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就可能进一步升级,导致受害人遭受更长时间的伤害以及更大的痛苦。河北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抵制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相当于吹响了全社会反家暴的号角,以动员社会多方力量依法制止家暴,让家暴行为无处藏身。可以说,制止家暴算见义勇为,让外人有底气干预家暴行为,营造全社会反家暴的社会氛围,通过社会监督强大力量,使一些家暴行为在初期就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和约束,也能将受害人的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现代文明社会,家暴不是“私事”而是“公事”。《条例》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体系,为反家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规定了部门预防、社会预防、单位预防、基层预防等针对性预防措施,将反家庭暴力融入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此外,还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如此“群防群治”之下,剜除家暴这颗社会“毒瘤”则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