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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远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高火险期)

自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全市实施封山禁火。

二、禁火区域

除市区、镇村驻地,招远市全部陆地行政区域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吸烟、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

4.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5.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6.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7.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8.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19,8259119,8215230。对举报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五、拒不执行本禁火令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来源:招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