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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维权)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新宁物流(维权)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年4月28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宁物流或公司,证券代码:300013)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新宁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新宁物流维权入口)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我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31日,新宁物流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新宁物流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新宁物流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